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邓宏艳律师简介

邓宏艳律师是安徽大森(芜湖)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主任,安徽大学法学毕业,九三学社芜湖市委第五支社委员,受聘铜陵学院客座教授、安徽工程大学兼职教师,兼任芜湖市律协相关专委会职务、芜湖法学会润心宣讲团成员,常年担任安徽卫视、芜湖电视台法制栏目特邀点评律师。
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,具备扎实法学功底与丰富实战经验,办案常怀对法律的敬畏、坚守司法正义,习惯自侦查阶段便介入案件,贯穿审查起诉、审判全流程,细致梳理案卷细节、深挖案件关键线索。执业以来成功办理职务侵占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、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多类疑难刑事案件,多起案件实现公安撤案、检察院不起诉的辩护效果,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依托高校任教经历,将法学理论与庭审实务融会贯通,持续优化辩护思路。
她始终坚信,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、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坚实后盾。未来继续以专业严谨、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,专注刑事辩护业务,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高效务实的法律服务。



案例一:职务侵占案|公安机关撤销案件
一、案情概括
当事人与合伙人合伙经营,合作方负责项目运营管理,当事人负责账目及资金管理。后期双方合作破裂产生经济纠纷,报案方以当事人侵占资金 约200 万元报案,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。
二、争议焦点
当事人资金往来属于合伙经济纠纷,还是构成职务侵占犯罪。
控方观点:报案材料显示涉案 200 万元资金去向异常,主张当事人利用管理便利侵占财物,涉嫌职务侵占罪。
辩方观点:双方系平等合伙关系,涉案款项流转基于合伙经营需求,当事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与侵占财物的客观行为,本案属于民事合伙纠纷,不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。
三、律师工作
紧急介入核实案情: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,调取可以证明合伙事实的证据、核查银行流水、曾以合伙人身份办事等相关证据。
多轮对接侦查机关:多次前往办案单位,逐项核对卷宗证据与涉案钱款流向,区分合伙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法律边界。
出具无罪法律意见:结合全案证据起草专业法律意见,论证无侵占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,申请撤销刑事立案。
四、工作成果
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,认定本案属于合伙经济纠纷,无犯罪事实,依法撤销案件,当事人撤销刑事追责。
五、关联法条
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


案例二: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|检察机关不起诉
一、案情概括
涉案当事人案发时未满 18 周岁,在校读书,因法律意识淡薄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,公诉机关最初出具缓刑量刑建议;当事人家庭条件困难,违法所得全部用于学费及日常生活开支,在校期间多次获评荣誉奖项。
二、争议焦点
未成年在校生涉案,能否适用不起诉处理。
控方考量:当事人客观存在涉案行为,符合追诉条件,初步建议适用缓刑。
辩方观点:行为人系未成年人、在校学生,一贯表现良好,获利用于就学,主观恶性极小、社会危害性低,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。
三、律师工作
搜集从轻佐证材料:收集在校获奖证明、学校品行说明、村委会困难证明等客观材料,夯实从宽处罚证据基础。
细致阅卷固定事实:核对涉案金额、参与程度、获利用途,确认当事人涉案情节轻微。
多次沟通递交文书: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,依据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。
四、工作成果
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,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,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。
五、关联法条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



案例三: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|检察机关不起诉
一、案情概括
当事人因商事合作事宜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立案侦查,案件移送审查起诉。
二、争议焦点
涉案行为情节是否轻微,能否依法不起诉。
控方考量:客观存在财物给付行为,初步认定构成行贿犯罪。
辩方观点:涉案款项依托真实商业往来,涉案情节显著轻微,社会危害性小,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性。
三、律师工作
全流程跟进案件:自侦查阶段介入,了解公司合作业务开展情况(司法机关加入后,双方合作不减反增)、还原真实合作背景。
梳理全案证据细节:审查起诉阶段逐项核对涉案金额、款项用途,梳理全案从轻量刑事实。
沟通检察机关并提交法律意见,论证不起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。
四、工作成果
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,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五、关联法条
《刑法》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


案例四:组织卖淫案|重罪改轻罪,刑期五年以上降至一年左右
一、案情概括
当事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立案追诉,该罪名法定量刑起点五年以上(根据涉案情节也存在10年以上量刑幅度的可能)有期徒刑。
二、争议焦点
当事人是实施组织、管控卖淫行为,还是仅从事居间介绍服务,罪名如何定性。
控方观点:当事人参与涉案项目,构成组织卖淫罪,应当在五年以上区间量刑。
辩方观点:当事人未参与人员管理、场所运营、收益统筹,仅做外围牵线介绍,不满足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,应当定性为介绍卖淫罪。
三、律师工作
梳理全案证据架构:重点核查组织架构、资金结算、日常管理记录,区分组织行为与介绍行为。
庭审围绕犯罪构成展开辩护,紧扣管控行为缺失这一核心要件。
结合全案情节提交量刑辩护意见。
四、工作成果
法院采纳辩护意见,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,刑期判处一年左右。
五、关联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【组织卖淫罪、强迫卖淫罪、协助组织卖淫罪】
组织、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组织、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犯前两款罪,并有杀害、伤害、强奸、绑架等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、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【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;引诱幼女卖淫罪】
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案例五:组织卖淫案|股东认定从犯,规避十年以上重刑
一、案情概括
当事人系涉案经营场所股东,持股 30%,案件侦办初期以组织卖淫主犯侦查,同案主要责任人量刑在十年以上。
二、争议焦点
持股分红行为能否等同于实际参与组织管理,当事人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。
控方观点:当事人系股东并参与分红,认定为共同犯罪主犯。
辩方观点:当事人仅出资持股、享受分红,未参与场所运营、人员管控、经营决策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,应当认定从犯。
三、律师工作
拆分出资行为与经营管理行为,搜集未参与实际运营的书证、证人证言。
围绕主从犯认定标准提交辩护意见,厘清分红和组织犯罪的法律边界。
四、工作成果
法院认定当事人为从犯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成功规避十年以上重刑。
五、关联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五条【共同犯罪定义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,不以共同犯罪论处;应当负刑事责任的,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六条【主犯】
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,是主犯。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,是犯罪集团。对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。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、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七条【从犯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
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,是从犯。对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




案例六: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|剔除存疑数额,刑期三年以上缩减至一年以内
一、案情概括
侦查机关初步核定涉案违法所得近 40 万元,对应量刑档次三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二、争议焦点:部分交易金额证据存疑,是否应当计入犯罪数额。
控方观点:全部交易记录均可认定为涉案犯罪金额。
辩方观点:多笔金额缺少信息来源、交易对象、信息内容佐证,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,该部分数额应予扣除。
三、律师工作
逐笔核对数十万条交易流水,区分有效金额与存疑金额。
针对存疑金额逐项提出质证意见,在审查起诉、审判阶段持续沟通。
结合最终认定数额开展量刑辩护。
四、工作成果
法院剔除绝大部分存疑金额,最终认定涉案金额 1 万余元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内。
五、关联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单位犯前三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。



案例七: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|涉案近百万,剔除无效金额 + 认定自首,成功判处缓刑

一、案情概括
侦查机关初步核定涉案流水近百万元,可能对应量刑档次三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二、争议焦点:部分交易金额证据存疑,是否应当计入犯罪数额。
控方观点:全部交易记录均可认定为涉案犯罪金额。
辩方观点:多笔金额缺少信息来源、交易对象、信息内容佐证,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,该部分数额应予扣除。
三、律师工作
逐笔核对交易流水以及在案证据,区分有效金额与存疑金额。
针对存疑金额逐项提出质证意见,在审查起诉、审判阶段持续沟通。
结合最终认定数额开展量刑辩护。
四、工作成果
剔除存疑金额,判处缓刑。